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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12-15

一、个人投资者如何开立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

(一)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证明;

3.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开户,需提供公证过的委托书,或现场委托;

(二)填写《自然人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三)签署《风险提示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协议》;

(四)留存投资者影像;

(五)开立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并设置账户密码和交易密码。

二、机构投资者如何开立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

(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名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证明。

(二)填写《机构账户开户申请表》和《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三)签署《风险揭示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协议》;

(四)留存授权代理人影像;

(五)开立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并设置账户密码和交易密码。

 

三、投资者买卖股权可采取哪些交易方式、交易日是哪几天?

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股权,应使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和设施,采取协议交易方式完成。

挂牌企业股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公告的暂停交易日,暂停股权交易。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四、投资者买入或卖出同一挂牌股票应间隔多久?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企业的股权,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5个交易日内不允许同一挂牌企业股权的反向操作。

五、投资者委托数量和每股价格有哪些规定?

委托的股权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数量应为1000股及以上。投资者股东账户中某一股权余额不足1000股的,卖出时应一次性委托卖出。

股权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六、挂牌企业股权交易股东人数上限是多少?

挂牌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交易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

七、投资者应特别关注哪些投资风险?

(一)经营风险:在辽宁股权市场托管、挂牌、发行、转让证券的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主营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起证券价格的波动,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股权终止挂牌,投资者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在辽宁股权市场托管、挂牌、发行、转让证券的公司,其运营的规范程度、面临的自律监管环境、市场抗压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较上市公司有一定差距,其信用等级相对较弱,可能会存在借款难以及时偿还的情况,从投资者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由于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低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精确度等较上市公司有一定差距,且多数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未经审计机构确认,投资者不应完全依赖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或交易决策,并应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四)注册资本未实缴的风险。由于非上市公司在辽宁股权市场挂牌或托管,并不要求其注册资本完全实缴,因此有的挂牌公司或托管企业,其注册资本可能未实际完全缴足,投资者若认购未全部实缴出资的股权,其证券价值和价格可能波动较大,投资者可能会被公司的债权人、其他实缴出资的股东追究相关责任。

(五)操作风险:由于投资者密码失密、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投资者发生亏损;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可能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六)其他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等。

投资者应知晓,挂牌企业股权投资风险较大,企业虽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备案挂牌或融资,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诺其备案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承诺本金或利息不受损失,不承担任何投资损失。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八、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应当根据相关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中心或代理买卖机构提供资信状况,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个人信息。

(三)投资者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投资者在中心或代理买卖机构委托股权交易、投资时,应当仔细办理委托手续,慎重签署委托凭证。

(五)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投资。

(六)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或投资前,应当认真阅读挂牌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类信息报告,全面了解挂牌企业的相关信息。

(七)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八)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禁止的股权交易或投资行为。

(九)投资者发生异常行为,中心或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警告、通报批评、谴责或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权交易,并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等措施。

(十)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中心和监管部门根据规则制度进行的调查取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十一)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或投资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规则制度,书面签署风险揭示文件。

(十二)投资者对获取的挂牌企业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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