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落实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要求,锚定打造国家先进制造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发布科技创新、工业经济领域相关支持政策,激发创新活力,构筑创新生态,跑出工业转型加速度,发布工业、科技领域7个方面、24条支持政策,推动沈阳在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中挑大梁担大任、当先锋作表率。
?科技创新政策
产业联盟——
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给予配套。
开展联盟年度绩效评价,对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科创组团——
对国家支持在沈布局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要求给予配套。
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优势资源,布局研发机构。根据市场化评估及投资规模,对落地研发机构给予1000万元至3000万元前资助。对研发机构集聚人才、转化成果、孵化企业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达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连续支持3年。
引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发成果,在沈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给予不超过项目在沈转化投入的10%最高300万元后补助。
工业企业——
对新批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已认定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绩效评价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给予50万元研发资助。
对首次认定和整体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实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挂帅”,给予揭榜项目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30%最高300万元前资助。
对新型研发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高校院所——
智慧产业科技专项重点支持5G、网络信息安全、新一代人工智能、智能终端制造、智能传感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智能制造系统、智能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智慧城市等智慧产业在建设中产生的研发设计、施工工艺、数据加工、测试分析等科研活动项目,智慧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依据技术先进性、研发投入比例,择优予以支持,对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10%最高300万元后补助。
鼓励高校院所建设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对基地的管理制度、资源整合、服务效果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使用创新券,对在科技条件平台购买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的,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金额60%后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在沈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区、县(市)与高校院所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给予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交易额的0.2‰最高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农村科技特派团给予最高10万元前资助。
对高校院所、企业在沈承办的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后补助。由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交流活动、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科技展会及围绕创新沈阳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额度和方式。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双创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最高50万元、最高30万元、最高10万元奖励。对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内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不超过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持各类制造业企业发展。支持“高成长”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领军型”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超100亿元后,在现有基础上,每首次上一个100亿元台阶,给予5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支持“500强”企业,对首次评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培养一批创新型企业家,分三年给予每人总计15万元专项支持。每年优选一批在沈阳市工业企业中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攻关核心关键技术,并作出较大贡献的高水平技术创新人才,每人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实施技术改造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上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中设备及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实施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按照能源管理中心项目中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投资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研制并生产符合国家或省级首台套装备目录内产品的沈阳市工业企业,成套及单台设备按照核定后首次销售单价的20%给予补助,关键零部件按照年度销售价值的20%给予补助。成套设备补助上限500万元,单台设备补助上限300万元,关键零部件补助上限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