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区域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有以下功能:
(1)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区域性股权市场聚集大量的金融机构、投资产品、私募基金等专业性合格投资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区域性股权市场可通过网络或现场等方式帮助企业与投资者进行路演对接。
(2)证券非公开转让。中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的方式转让证券(包括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区域性股权市场可通过证券转让系统发布证券转让信息,帮助企业股东与投资者达成证券转让意向。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3)证券集中登记托管。中小微企业发行的证券,可集中登记托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由区域性股权市场帮助企业确认证券持有人的事实、规范证券发行后的持续管理、包括证券质押、持有人名册管理、分红派息等,提供登记资料。
(4)企业规范培育。中小微企业通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挂牌、发行、转让证券等活动,接受规范指导,提升企业信誉,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律,为登陆更高层级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5)中介服务。中小微企业非公开发行或转让证券需要个性化、专业化、多样化的中介服务,包括改制辅导、管理培训、财务顾问、投融资路演专项指导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单独或联合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制符合企业需要的服务。
(6)政策综合运用。地方各级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的政策,以及其他贴息、担保、专项扶持资金等,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覆盖到相关的中小微企业。